男女双方订婚后,又因关系恶化而决定取消婚约。那么,男方在订婚时给付女方的现金、金饰以及微信转账等共计50多万元是否属于彩礼?能退回吗?
7月15日,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,近日,该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。
订婚后又取消婚约
2023年1月,刘先生与沈女士经相亲认识后,感情迅速升温,很快便按照老家习俗商定了订婚事宜,并在当月举行了订婚宴。
订婚宴当日,刘先生及其父母给付沈女士及其父母现金43万余元,其中部分钱款标注了明确用途,如女方衣服钱3万元、肉面钱1万元等。此外,刘先生还为沈女士购买了金手镯、金手链、金戒指、金项链、金挂坠等价值共计5.1万余元的"五金"。举办订婚宴的3.5万余元费用也由刘先生支付。
此后,刘先生还曾多次向沈女士转账,金额分别为5200元、520元、1888元、1314元等,转账说明中有"消消气呀、老婆收、情人节快乐"等标注,共计2.6万余元。
然而在后续相处中,双方因琐事导致关系逐渐恶化,以致最终取消婚约。刘先生认为,他和父母先后给予沈女士的50余万元财物均属于彩礼,沈女士应当返还。但沈女士认为,50余万元财物并非都是彩礼,其中有一部分是男方为表达感情的赠与。双方未能就返还数额达成一致,因此涉诉。
一审判决:女方返还41万元并退还"五金"
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刘先生订婚当日给付给沈女士的43万余元现金及首饰,符合婚嫁喜事习俗,可理解为受法律规定调整的彩礼形式。现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沈女士方应予以返还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五条规定,结合双方交往时间短暂及案件实际情况,一审法院判决由沈女士返还刘先生41万元,并退还"五金"首饰。
一审判决后,刘先生、沈女士均不服,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。刘先生认为,应当全额返还50余万元财物;沈女士则认为一审判决返还的比例过高,应当降低。